劳动合同法38——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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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用人单位具备上述法定情形,劳动者即可当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即不需等待三十天,则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配送司机”,现调整为叉车司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叉车司机工作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而并无相关从业资格,其客观上不具备胜任叉车司机岗位的可能,该情形视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资时,如是没有商量好。因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分别单列,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加班费与劳动报酬不属于同一概念,未支付加班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的一项福利,基于年休假的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其实质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年休假工资报酬中的“工资报酬”只是对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不能改变年休假的福利性质,亦不能因此认定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仅指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在离职之前补齐社保的,仲裁和法院就可能不支持这个理由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阐明该规章制具体侵害其何种权益。公司单方面安排员工待岗,并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这些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走到仲裁、诉讼程序比较少。劳动者看到事情不对,就早就离开公司了,也就亏个把月工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现实很丰满,法律很骨感;有了兜底,啥也不怕。至于哪些属于其他情形,这个就看法官的理解,或者说你的理由是否足以说服法官。比如劳动者以受伤、公司未支付医疗费为原因主动离职,其离职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符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此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离职原因恒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个操作细节: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可以无须通知用人单位、立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虽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可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哦。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