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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22-04-27 11:04:30)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3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意思自治:《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人心很复杂。也就是无法将人的欲望都规制在法律的范畴内。于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合同)产生。不是法律赋予协议效力,效力产生于意思自治。法律只是保障双方的之前的一致协议有效并得到强制执行,制裁违反双方约定的人。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是法律文明的表现;对意思自治的依心调整是法官文明的表现。

网红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类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复杂和扯皮的,其源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涉及方方面面,于是是不大可能每个决定案件走向的细节都能够查清。为了处理案件可能性以及自我负责的精神,签订书面协议即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基于上述理论与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做个书面总结是必要的。其主要载明的内容,主要就两个方面进行了约定: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应当支付的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自动离职: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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