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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5——变更劳动合同

(2022-04-27 11:03:07)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35——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整工作地点:虽约定按照经营需要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但不能因此认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超越本市外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劳动者入职后一直在MY市区工作、居住生活。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到DY市工作,DY市和MY市不属同一市区范围,相距甚远。该行为明显会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又并未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利益补偿,如提供交通车或者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予以弥补。用人单位亦未举证证明将劳动者工作地点调整至DY市系生产经营之必需,构成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取消保底工资:工资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要素,变更金额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取消保底工资,并按未达到保底标准的计件工资发放劳动者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应当予以补足。

概括性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性质为“销售”、工作地点为“全国”,此等约定得大而宽,并且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调整进行概括授权约定。这实际上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同时排除和剥夺了劳资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用人单位更不得据此任意调整劳动者岗位,以达到其降低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等目的,否则将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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