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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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并与分立: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并成一个;分立就是一个主体分立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并与分立在大型国有企业或者集团企业之间较为常见。普通的中小企业是不大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整合的。
合并分立后的诉讼主体: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到这个条款的案件,主要是历史悠久的大型企业与老员工之间。双方的感情深,矛盾也深;好处理,也不好处理。对于老员工在各个子孙企业之间的人事流转,法院还是放得比较开。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