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1——加班与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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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996、007工作制违法:这不是福报,是压榨。违法就是无效,没有约束力。我们律师属于自由职业,九九六是客户对律师的压榨,是律师的福报。
签署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无效:给办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为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详见前几期。
没审批没办班无效:这个雕虫小技,我也给用人单位提供过。时代变化了,原来法院认的,现在不认了。认清形势,与时俱进;抱有具有思想,那就会被扫入历史尘埃。
包薪制的效力:大约在十年前,有个朋友拿了份工资单给我看。正常工资就是最低工资,其他的工资全部是加班费,还有加班奖金。当时觉得,前辈太智慧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数额标准按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认定有效。但是这样就相当于提前买断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看起来月工资变高了,其实减少了实际应该承担的加班费。
强加工作量无效:在正常的工作量中加量,不管加价还是不加价;就算是加价,员工也有权拒绝。如果员工拒绝,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加班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妨碍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规章制度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无效:科技公司规定6点下班,从晚上9点以后才开始计算加班时间,不具有合理性。现在佩服!
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但实际未结清的,还是要付的:在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务必办一个结算协议。如果确实没有付清的,协议内容非真实意思的,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单位补足费用。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