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2——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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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这条规定对于劳动者不友好,容易败诉啊。
从诉讼的角度,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公司一车间案发时存在灰尘有在卷视频为证,驾驶擅自改装车辆);
举证不能,则自然败诉。
从仲裁委老师和法官的通常理解来讲,现在的用人单位也不敢置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做个黑心老板。做黑心老板,这是要坐牢的。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强令违章作业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
答: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执行,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不能直接不到岗工作,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不能拒绝接受单位其他正常的合法的管理,要允许用人单位改正错误。
不能收到单位要求到岗签到的通知后依旧不到岗,
不能不遵守单位的其他纪律性要求。
也不能明知是错误指挥却仍执行,即使未从中受益,也是存在过错。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