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7——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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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开剑律师劳动合同法违背真实意思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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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都这样规定,作为部门法的劳动法自然从善如流。
只所以要强调这个规定,是我们在工作中,没有经过法律的正规训练的客户和朋友,容易基于自己的认识原因而失去对法律的全面性的判断,即犯了以点代面的错误。人是很复杂的,没有完美的受害人;事情本身也是很复杂的,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完全从新展现;即一模一样的事情再重复一次,不同的读者也会有不同的哈姆雷特。
认为对方存在某些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轻微的违约的行为,则坚持认为对方的瑕疵行为会导致整个争议的处理应在不利地位,即对方应该败诉,自己胜诉。反之亦然。这就是没有掌握到部分无效,不代表整体无效。没有问题的部分,是仍然对各方存在约束力的。
对于案件的处理,真心建议听从专业人员的意见;111的室友们将带着家属来成都过国庆,我们就找朋友报了旅游团。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处理,巴巴适适。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