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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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开剑律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无效违背真实意思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
分类: 公司劳动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比如:
学历和工作能力欺诈:员工虚构毕业院校和工作能力,未如实告知公司其自身素质和背景,致使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自行交纳社保: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员工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限制:《劳动合同书》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该权利,故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属无效。
不给钱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为两年,但公司无需向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即使免除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那么无效的部分也应是补偿部分,而非竞业限制条款。
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为:“公司业务所涉及区域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在地及其业务所涉区域”。因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布全国多个城市,合同中并未明确涵盖的具体区域,因此,该条款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极为宽泛的概括性条款,且该条款强调了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