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5——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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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学历奖学金:李医生与青白江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了医院按月支付学历激励金1000元。八年内不得离开医院,以及在服务期满前离开医院需全额退回计发的激励金。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学历激励金并非违约金。
服务期奖励金:因劳动者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金。如劳动者出现违约,也仅是依承诺退还,而不是另行支付,故劳资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应属有效。
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仅限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并未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此类约定是双方自由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无权剥夺双方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权利。
员工离职的损失:基于员工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在用人单位内部,发生人员变动应当属于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该经营风险,并应当建立在人员不稳定的风险下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相关机制,而不能放任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可控的影响发展为确定的损失。
没写是违约金:虽未明确出现“违约金”字样,但其内容实质为劳动者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结合石室学校明确要求杨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系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无论该约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离职行为是否系属合同约定的擅自离职情形,均因合同相关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而专项技术培训是为了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此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等,而专项技术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而专门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例如,在入职后,S公司两次将张三送往日本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培训,从张三两次学习、培训的内容看,其均系为了更好的熟悉、掌握与其自身工作岗位相关的技能,从而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而非以此获得某项专门技术或取得某种专门资质,同时从S公司与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签订的《实习生接受合同》内容也可知,张三等人实际也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神钢起重机株式会社,学习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技能,该种“培训”也有别于用人单位需支付专项费用由专门机构针对特定的专项技能进行的培训。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