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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3——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022-04-08 07:43:20)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合同法

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23——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最高为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对于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单位给付经济补偿义务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法律认可其有效性。

劳动者的法定解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的任意解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计入工资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是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已由用人单位提前在每月的工资中予以支付。由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为了保证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因不能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工作性质有关的工作,为保障其生存和正常生活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员工离职前用人单位所谓的在工资中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在工资中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为无效。

普通工作不适用竞业限制: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内容为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像美容师其工作性质并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范畴。

关于违约金金额问题基于劳动关系的依附性关系所形成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单纯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以普通民事主体的方式判断违约金标准,还应考虑约定的金额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存在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情况。一般可考虑三项标准:一是违约金约定金额本身是否系用人单位基于优势地位所形成;二是违约金本身与劳动者身份、收入是否平衡、行为人违约行为的性质等主观因素;三是行为人违约行为形成的损失的后果等客观情况因素。

结论: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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