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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西双版人卢荣新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死缓。期间,卢的家人不断申诉,2016年迎来转机,家属称,疑似真凶现身。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对上诉人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二审开庭,案件经过一整天的审理最终公开宣判,依法宣告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这样一个结果一发布,就得到包括司法实务界人士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边远高地的云南昆明,一件看起来普通的无罪宣判案件,之所以依然堪称振奋,乃在于本案属于一审被判死缓,二审当庭改判无罪的不多见的司法判例。不同于以往当事人常年申诉(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案),这个案件是在二审过程中,法官经过法定二审程序的正常审理,实现了从死刑到无罪的惊天司法转折。
单从形式出发,就殊为不易。
按照刑诉法规定,二审程序独立于一审程序,有独立的合议庭和法定审理流程。刑诉法第252条规定,二审法庭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应当分情况处理,其中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法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
”
但是刑诉法在此处“可以……也可以”的立法措辞,客观上导致的后果则是,二审法院长期以来即便对于一审结果认为不妥当的案件,也会采取更委婉的方式,发回原来的法院重审。程序上看,依然符合法律的规定,给一审法院留足面子。这也是大量案件在实践中,甚至出现单独发回重审现象的原因所在。几次重审、几次重走一审程序,不仅让司法资源就这么浪费,也让当事人饱受司法冗余程序之苦。
明明已经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能直接当庭改判?实际上可以用另一个词去概括案件问题,那就是到底能不能直接“疑罪从无”?
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曾因奸杀案被判死缓的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直接当庭改判,所带来的后果,意味着对于此前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以及结论的直接推翻,发回重审,原合议庭解散,一审法院重组合议庭。但是,这当庭改判与发回重审之间,程序差异的微妙,可以说让人阅尽司法体制的玄妙所在。
虽然“法不容情”,但司法最终依然是人的操作和技术,司法程序依然需要人的推动,不当庭改判本身就给司法程序中的人留足余地和面子,但同时也让案件本身跌宕起伏,让当事人久久无法收获本该早一点看到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原本就已经不是正义,起码是被打了折扣的正义,但对于多年冤屈得不到纠错的公民来说,所喜极而泣和最直接看到的,依然是结果终于来了,而不再追问为何迟到。正义迟到,当然可能有历史的原因、人的认知局限,但也可能有本该早点来,却并未如期而至的情况。这也正是看到云南高院可以在像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这样指控严重的具体个案中,直接二审当庭改判的不易与可贵。
这几句话看起来容易,却承载着整个司法体制对于正义及时到达的一份努力,不仅得来不易,而且应当成为一种示范。
能当庭改判无罪的案件就抛开那些复杂的考量,径自做出无罪判决,这本身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真正彻底遵循,也是司法真正的魅力所在。此中精神包括,当面对当事人申诉时,能尽早给出结果而不人为拖延,让苦等的公民等待的时间短些,再短些。
人的生命与青春无可挽回,也永远不可能有补救的方法,哪怕再有国家赔偿在。正如法学家江平在呼格的墓志铭中所言“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