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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之解读

(2017-05-04 07:24:52)
标签:

员工持股

分类: 公司法


http://s13/bmiddle/001Kq9nhzy7aNGUWiuM6c&690

文章摘要:

    201682日,国资委联合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再次启动国有企业股权改革,同时,各地相继出台该“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上海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上海市将遴选5-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正文:

    201682日,国资委联合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意见”内容包括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企业员工入股条件、员工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等,我们对此意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有需要者快速了解相关内容。

一、试点原则

1.员工持股的股票来源为“增量引入”(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

2.员工持股的导向:以岗定股。

二、试点企业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 主营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3.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比较高的专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1. 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关键岗位员工;

2. 参与持股的员工,需要真金白银的出资入股;

3.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估值;

4.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每位员工持股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5. 员工可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1. 股权管理主体: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2.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3. 不得承诺年度分红回报和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五、试点工作实施

1. 首批试点企业数量有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央企种选择10户企业。

2. 员工持股方案制定后需要审批及备案。

——————————————————————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微信公众号:利亚说法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sasac.gov.cn/n85881/n85921/c241449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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