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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上那些“蹭热点”的事

(2017-05-02 09:06:42)
标签:

人民的名义

商品化权

分类: 知识产权

http://s10/bmiddle/001Kq9nhzy7aKC9hSn739&690

本文想要和大伙聊聊江湖上那些借势蹭热点的事情。江湖迭代更新,蹭热点方式也是逐日升级,未尝没有一些非常牛逼的方式,如“杜蕾斯官方微博”,每次热点定位精准,用语恰当,该微博小编必然是营销大神级人物。然而,并不是每一家都能把热点蹭的如此有趣好玩又在合法范围内的。我们由远及近的细说。

    一、名人姓名和商标的那些事

去年沸沸扬扬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事宜,让我们进一步意识到了名人姓名的巨大商机,生活中,类似事情层出不穷。

譬如在商标局官网检索可以检索到402件“姚明”商标、503件“林书豪”商标,104件“周琦”商标,分别注册在不同类别的;查看这些商标的法律状态可知,该三件商标在非体育行业内注册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虽然《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名人的姓名权自然是在先权利的一种,然而,我们需要了解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尚不能是全体45类均予以保护,名人姓名是否能在名人主业行业类别以外取得保护,是需要举证证明的,故此总有些商标类别可以申请注册成功。况且注册商标成本很少,注册下来后无需推广就有知名度,几乎一本万利。故此很有一些商感敏锐的人,在各路明星尚是苗子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布局,如上文提到的“周琦”就是一例。

二、热门影视剧人物形象直接用来推广商品是否涉嫌侵权

自媒体时代,各路小编为了流量各显神通,常用的方式包括:1.以热门影视剧角色作为商品代言人;2. 以热门影视剧角色名字作为某篇商业宣传标题;3、文宣中嵌入热映影视剧的角色形象;4、将商业宣传嵌入热门影视剧故事中,随意使用剧照等等。如此一来,自然可能涉及到“角色形象商品化”侵权事宜。

角色的形象通常包括卡通角色和影视知名演员,依据吴汉东教授在其著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的阐述,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下文我们聊聊那些可能涉嫌侵犯名人形象商品化权和卡通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

从《琅琊榜》的梅长苏到《太阳的后裔》的宋仲基直至《人民的名义》中的“达康书记”,每一部影视剧热映,自媒体推送的内容,一哄而上启用那些剧中主要演员作为代言人,用的得心应手。笔者见过不少基金和理财产品直接用热门影视剧的人物形象推广产品,并且是流行人物用什么人物的照片,可想而知都是未经过许可授权的,否则代言人变更不会那么快:)。

当然卡通人物形象,各路小编们也是不会放过的,去年热映的“疯狂动物城” 其主演兔子朱迪、狐狸尼克、警局牛局长都已在各色公众号中出场无数次了。

    虽然关于卡通角色和名人形象的商品化权,我国固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业已有了判决的支持,如第4375006“TEAM BEATLES添·甲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功夫熊猫商标行政诉讼案、“邦德007”商标行政诉讼案都或明或暗的承认了“商品化权”,特别是在“TEAM BEATLES添·甲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北京一中院明确表示“原告主的’BEATLES’知名乐队’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存在实质的权益内容,成为’商品化权益’更为贴切。”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总是滞后于司法实践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商品化权”将会是一种法定权益。

   对于自媒体而言,其推送的内容贴近潮流从而提高流量,本无可厚非,但需谨记权利均有边际,过了就非创新而是侵权了,英美法中知识产权侵权一词是“infringement”,该词非常形象,仿佛是“一只手指侵入了不属于它的地盘”,谨守权利边际是一种商业文明,让我们一起期待。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微信公众号:利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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