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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2009-05-26 11:20:50)
标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使用权

排他许可合同

备案

出资

工商认定

杂谈

分类: 知识产权
【按:这两周,台大的王泽鉴教授在华东政法大学有7讲讲座,我是一下班就急匆匆跑过去聆听,连续4讲听下来,感受很深,等端午假期好好消化后向大家做个汇报。本文是上午有一客户咨询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可否在设立公司时作为出资,我做了一个简要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适格的出资财产必须满足 6 个要件: 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合法性和出资比例限制性。

 

用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作为出资,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实现知识产权排他使用权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说需要有一种方式公告公众该知识产权的排他使用权已转移给了拟设立的公司。专利排他许可使用权合同、商标排他使用权合同、著作权排他使用权合同可以分别在专利行政部门、商标局、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备案。

 

本问题最后需要解决就是经备案的专利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其是转移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故关于知识产权的排他使用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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