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法出台的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解读
(2009-05-06 1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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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驰名商标审判实践 |
分类: 知识产权 |
2009年,最高法院连续出台了三个关于驰名商标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1月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4月份连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分别从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及当前形势下审判倾向予以了规定。
本文在此对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予以简要梳理。
一、关于管辖
最高法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一文中,提出了类似集中管辖的规定,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需报经最高法院批准,方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
1.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适用范围从严控制,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只有在被告对该商标的驰名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应当提供的证据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三)关于判决文书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三、关于审判倾向
1.对在OEM中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若构成商标侵权的,应当根据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来确定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2.避免撤销注册商标的随意性。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
3.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严谨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