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2009】73号文关于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
(2009-04-13 14:34:24)
标签:
杂谈 |
73号文明确规定,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上述规定,该办事机构在华招用劳动者,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外服招用劳动者的,劳动者就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该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外国公司的在沪代表处是该劳动争议案的当事人。
73号文在该条中也同时规定,该办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外服招用劳动者的,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反而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规定导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办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招用劳动者的,产生纠纷了需要走劳动争议程序,办事机构非法招用劳动者的,产生用工纠纷了只需要走民事程序。
沪高院的73号文,一共解决了22个在司法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不仅给审判界明晰了审判思路,也为律师界劳动争议诉求廓清了思路,但上述关于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用工问题的解答,实乃精彩的73号文中的一大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