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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2009-04-13 13: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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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

由于竞业限制的约定,需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故对用人单位来说,该约定是把双刃剑,一般用以公司的高管及高级技术人员即可。

 

2.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根据沪高法[2009]73号文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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