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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预带广告:强行搭售行为,应予赔偿

(2019-04-01 08:47:26)
标签:

电视机

出厂

预装

广告

违法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有媒体对市面在售的14个主流品牌智能电视调查发现,海信、小米、乐视、飞利浦等10个品牌均含有开机广告,时长最长可达40秒,且用户无法自行取消,多个品牌在产品销售页面并未提及含有开机广告。智能电视播放开机广告的前提,是充分告知消费者,并提供更多选择,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视机厂家在集体耍流氓也。消费者买的是电视,而不是广告。广告是骚扰人的,属于强行搭售,在合同法上属于加害给付,即交付了一个有瑕疵、有害的产品,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广告扰人,不能安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此广告也不同于电影院的电影放映前广告,因为电视机买来后,物权转移,属于物主支配的,物主有权买到一个没有瑕疵的产品,而电影院买的电影时间,播放前时间不属于消费者,虽然烦恼,但消费者毕竟没有付款,难谓消费瑕疵(但是电影播放后还插播广告,也是违约行为,也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此外,手机中预装牛皮癣一样的APP,也是瑕疵交付的违约行为。真正的问题在于,监管不作为,导致厂商滥用权利。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消法、广告法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出厂产品不得搭售强制性广告产品,违者予以处罚,则厂商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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