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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下共享单车:等于谋杀公众

(2019-04-01 07:30:22)
标签:

南昌

高空抛物

共享单车

砸人

法律责任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观洲小区,下午404分,一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从小区10栋一单元的楼上被抛下,正好砸中了下面居民楼门口的一名老人,当场被砸倒受伤,小黄车也跌落变形。目前,老人在抢救中,已经被下病危通知书。

 

这是一起很恶劣的高空抛物事件。以往,对高空抛物造成人损害的,一般是指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事主出于疏忽大意或出于自信的过失,抛下垃圾、食品、啤酒瓶等物,致人伤害。也有被治安处罚的,譬如上海曾经以“扰乱公共秩序”治安拘留了从19楼抛掷杂物者。就本案而言,抛下共享单车这么一个重物,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而放任其危险后果,危害不特定的公众,故其主观是故意行为,而非过失,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予以刑事立案追究,严惩不贷。肇事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民事损失。共享单车体积庞大,指向明确,应该查的清肇事者,而不是让无辜的同楼邻居来承担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随着小区高楼增多,高空抛物的案件随之增加。涉及的法律也不少,譬如刑事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民事赔偿则《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专门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高空抛物,作出具体处罚规定。按,高空抛物实质是危害公共安全,置他人于危险伤害之中,应当作为治安处罚的一种违法类型,予以罚款或治安拘留,建议日后修法时增加该规定。其二、高空抛物的民事赔偿,往往株连无辜住户,譬如查不到抛物人,则同楼可能抛物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有连坐之虞,邻里往往不服。所以可以考虑引进保险,以及安装监控取证。事实上,高空抛物,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轻的垃圾之类,主要是影响环境,譬如纸巾,一种重的会致人损害,譬如啤酒瓶、电器等,两者情况略不同,处罚亦可分为轻重。当务之急,还是要完善法律,尤其是治安处罚,以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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