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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藏酒商死亡威胁记者,属于恐吓违法犯罪

(2019-02-26 09:39:13)
标签:

茅台镇

洞藏酒

三无产品

死亡威胁

记者

分类: 法律杂谈

据新京报,225日,新京报以《茅台镇洞藏酒:散酒灌制的“三无”网红》为题,报道在电商、短视频平台上的“网红”洞藏酒造假内幕。报道刊发后,记者接到仁怀市维怀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某的死亡威胁电话。秦某称“你敢来仁怀,我派人整死你”。仁怀市委宣传部表示,秦某已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

 

关于洞藏酒,大抵是农家土酿,以藏于洞作为商业卖点,即噱头。故如果酒质量尚可,没有毒性,则是违反行政管理的“三无产品”,只是被行政处罚。如果酒的质量不行,以次充好,或有毒性,则涉嫌伪劣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电话中的死亡威胁,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记者报道,属于舆论监督,而死亡威胁,属于人身恐吓。恐吓情节轻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恐吓情节重的,则涉嫌寻衅滋事罪,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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