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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条款——首次偷税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8-10-04 17:47:56)
标签:

范冰冰

条款

首次

不追究刑事责任

税法

分类: 法律杂谈
首次偷税,如果补缴罚款,无论数额多少,都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条奇特的法律。该条原文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之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并非范冰冰首次使用,但因范冰冰事件而名声大噪,因其补缴的补税金额是巨额的8.8亿元。

这是一条特别的法律,刑法典里面也绝无仅有,只此一条。因为法理上不通,为何一个行为,第一次不定罪,第二次就定罪?哪怕第一次的行为比第二次、第三次严重?逻辑不通,但是经验可行,因为这个是反映了纳税现实。我国的税费加上社保偏重,如果企业全部严格缴纳,则负担过重,所以很多企业逃税,税务部门执法也只是选择性执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一次逃税就定罪,则过于严苛,且法不能责众,所以设置了首次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既收到税款,又给予教育,相当实用。以后,等税法合理,则违法必究,不分次数,此条法律可以调整回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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