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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反杀入室砍人者案|认定正当防卫,不如唐朝

(2018-09-19 21:45:45)
标签:

内蒙

反杀

入室

唐律疏义

正当防卫

分类: 法律杂谈
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认定防卫过当是错误的。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子,应该予以无罪释放。先看唐律疏义第269条:“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疏】议曰: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该条古代正当防卫的规定,对于深夜闯入家室的非奸即盗,可以格杀勿论,对于误闯的,是减轻处罚;对于已经抓住闯入者的,则不可以杀伤。此条规定,甚合民情。

根据现代刑法第20条,面对不法侵害,危及生命的,也可以无限防卫,格杀勿论,但司法实践中,过于苛责,往往定防卫过当,本案即是也。昆山于海明开始也是想定防卫过当的,后因视频公开,舆论四起,而定正当防卫。就本案而言,法院忽视了一个重要情节,即案件现场在家里,死者是深夜非法侵入住宅挑衅在先,而法院却当做普通斗殴处理,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本原因是忽视对住户的保护。住户的正当防卫权,自古有之,唐律的规定甚明,为何现在还不重视呢?归根结底是对房屋私权、百姓民权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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