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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让被告人确定律师,不妥

(2018-01-12 12:26:57)
标签:

杭州保姆

放火罪

律师

辩护

指定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杭州中院合议庭成员,去看守所会见了保姆放火案的被告人莫焕晶,征询其聘请律师的意见。莫焕晶表示接受两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拒绝其父亲聘请的何兵律师辩护。合议庭此行的背景是,莫案第一次开庭时,其辩护律师党琳山退庭,法援中心遂为其指定两名法援律师。之后,莫焕晶父亲又代为女儿聘请何兵为辩护律师,故法援律师与家属委托律师发生冲突,合议庭去征询莫焕晶意见,以确定取舍。 

 

窃以为,该征询程序不当。其一,不符合审判中立原则,法官让被告人确定律师,被告人在被羁押、面临受审的情况下,容易被法官意见左右。其二,确定律师,非审判人员职责,征询意见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三,在家属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符合法援条件,法援律师应该主动终止。其四,确定律师的正确方式是,让家属所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莫焕晶,让其决定是否同意辩护,而不是合议庭成员代为转达。



本案在推进审判过程中,发现诸多法律漏洞,譬如对家属律师与法援冲突该如何处理。应该规定家属委托律师优于法援律师。而法援律师的占坑式辩护,阻止了委托律师,与法援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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