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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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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正确做法是,向被告人核实聘请律师情况,重新开庭

(2017-11-19 08:20:30)
标签:

赣州中院

聘请律师

会见

阅卷

程序正当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赣州中院在处理明经国故意杀人一案中,进退失据,令人堪忧。事情源于该院拒绝明经国聘请的迟夙生律师辩护。第一次拒绝的理由是“无法审核律所公函的真实性”(见迟夙生微博),第二次拒绝的理由是“迟夙生事先没有会见过被告人以及未曾阅卷”(见该院的情况说明)。两次拒绝的理由,均无法律依据。而第一次拒绝理由,等于自行增设了法院实质审查律所公函的权力,随时可以阻止任何律师的辩护。第二次拒绝理由,则是干脆剥夺了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其实,律师是否会见过被告人、是否阅卷,是职业道德问题,而非辩护人地位的法律问题。被告人只要聘请律师,律师持法定手续去法院,即是法律上的辩护人。故法院的正确的做法是,与被告人核实聘请律师的情况,如果确实聘请,则休庭,重新发起诉书给律师,重新开庭,以保障辩护权,否则是程序不当,即使一审判决,二审也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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