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场焚烧亲属遗体案法律分析
(2017-06-10 0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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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客死垃圾场焚烧遗体 |
分类: 法律杂谈 |
媒体报道,近日嘉兴发生一起罕见的焚烧尸体案件。原来,云南人刘某客死嘉兴,其二个儿子,怕殡仪馆的火化费用太贵,将尸体运至某垃圾堆,用事先准备好的柴油焚烧后离开现场。目前,兄弟两人因涉嫌毁坏、侮辱尸体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两个嫌犯是不孝,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但最后连遗体也不愿收拾。再说,火花费用并不高,手头拮据,为葬筹钱,别人也会同情,何至于汽油焚烧呢。而在垃圾场焚尸,损害尊严不说,而且会吓路人,污染环境,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而且扰乱社会秩序。
在古代,子孙焚长辈遗体是十恶之一的不睦罪。《唐律疏义》第266条规定:“诸残害死尸,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各不减。注云 “皆谓意在于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于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换言之,出于恶意的毁坏尸体,子孙亦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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