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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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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打屁股”,是滥用私刑

(2016-06-20 13:49:46)
标签:

银行

业绩

培训

打屁股

笞刑

分类: 法律杂谈

在山西长治一银行的业绩培训会上,竟然出现打员工屁股的野蛮行径。8个业绩不善的男女员工,台上站立一排。一男子手持板子,来回对每人打四次。声音噼啪。有一女员工被打的差点跌倒。事后,银行辩解是培训游戏,持板人是培训师,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唐律疏议》规定的五刑之一是笞刑。【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今用板子用力敲打,则已过笞刑矣。在现代法律看来,木板打人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当众侮辱,不仅侵害员工身体,而且损害人格尊严。故即使被害人同意,打人者不至于治安处罚,此种违背善良风俗的管理方式,也是民事侵权行为,应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银行雇佣培训师以板打人,两者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地公安、劳动部门应当迅速介入,妥善处理。古代”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现代,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纠正后继续工作,也可以单位违法为由(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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