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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亦菲被扑倒案,看法律之不足

(2016-05-21 12:55:39)
标签:

刘亦菲

扑倒

故意伤害

治安处罚

竞合

分类: 法律杂谈

据报道,519日晚,刘亦菲在广州进行电影《夜孔雀》宣传路演。正在舞台上与粉丝互动时,一名男子突然快速奔向刘亦菲,将其扑倒在地。路演遂中止(保安工作要检讨,艺人的保护要加强)。之后,该男子被治安拘留,但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哪条,以及,被拘留几天,未得其详。

 

在法律上,该男子的一个行为,发生了三种结果:第一扰乱了社会秩序(舞台秩序),使得路演中止,造成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二、将刘亦菲扑倒,属于施暴行为,是故意伤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三、故意与刘亦菲一起倒地,有猥亵之意,侵犯他人人身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故该男子同时触犯三个法条,属于竞合行为,法理上应该从一、从重处罚。可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并无规定。其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此规定针对的是“两种以上行为”,而本案是“一个扑倒行为”,并无适用之余地。而对“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并无规定,导致实践中处罚无据,是法律之不足,也是媒体无法报道具体处罚条款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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