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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开车抢人,罚酒三杯,法律何在?

(2016-04-26 10:23:30)
标签:

女生

开车

抢人

绑架

寻衅滋事

分类: 法律杂谈

深更半夜,一女生独行街上,突然一辆车子嘎然停下,男车主走出搭讪拖拽,要女生“一起吃夜宵”。此时此刻,大家何想?估计都会认为男车主是欲行不轨,不是绑架,就是抢劫,或者强奸、猥亵等,而女生是恐惧之极,家人更是担忧无比,愤怒以向。开车抢人、大街拦人此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与自由,让人恐惧,应予以重罚。但是,最近广东那个类似案件,犯事的男子(纪委书记)辩称是“认错人”,就被轻轻放过了,只是被治安拘留十五日,行政级别降低为科员。呜呼,就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后女生的安全何以保障?以后大街上开车抢人的案件,如何处罚?法律颜面又何在?

 

窃以为,此案警方定男车主“寻衅滋事”治安违法,处罚太轻,但要定罪,还需要补充证据,证明其犯意。同时刑法本身也有缺陷。就抢人行为而言,最确切的定性是“袭击”,即心怀叵测、袭击他人、企图伤害。但是我国刑法,并无袭击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此罪。而相关的几个罪名,套上去则显牵强。譬如寻衅滋事罪,该罪是处罚流氓行为,但袭击背后有各种企图,并不一定是流氓行径。譬如故意伤害罪,该罪要导致被害人轻伤才构成,若是轻微伤或者心理伤害则不追究,过于狭隘。譬如非法拘禁罪,此罪处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但一般要求限制一定时间,抢人固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一般时间较短,难定。再如绑架罪,拦人上车往往是绑架的第一步,但还要证明有勒索或者挟持人质目的,才能定之。故欲对拦人上车行为予以单独惩罚,尚无适当罪名,实是立法之失。建议刑法设立“袭击罪”,对于暴力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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