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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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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广昌失联,看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预防

(2015-12-11 08:18:45)
标签:

郭广昌

房屋

低价出售

刑法

法律顾问

分类: 法律杂谈

徐明去世,郭广昌失联。我国法律的粗疏与司法的不透明,让企业家面临巨大风险,随时可能被指控犯罪。以郭广昌而论,涉及光明老总王宗南案,本可避免。该案,上海二中院判决显示,2003年,王宗南通过郭低价买了两套房子(销售价208万,评估价477万),差价269万余元被认定为受贿款。所以,卖房子给相关利益者,要小心。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取贿赂,受贿数额按照交易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又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故王案中的房屋买卖构成低价交易。在古代,官员在辖区低价买卖东西,其与市场价的差额,也是作为犯罪处理的。唐律疏议第142条规定“若买卖有剩利,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由此可见,法律之严,不得以买卖剩利方式输送利益。

 

就案论案,虽然法院对王宗南案已有定论,但郭广昌也只是涉嫌犯罪,而不一定构成犯罪,其辩护空间也大,譬如:其一、当时房地产处于低迷期间,对于房屋的低价处理,是市场行为还是利益输送?该指控责任在检方。若检方无法证实,则疑罪从无。其二、郭是企业负责人,低价销售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要看其利益归属。其三、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立犯,但也并非一一对应,行贿罪还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意,即所谓”有事情以财行求“也。呜呼,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首先是事先预防,其次事中处理,再次事后救济,以本案房屋买卖而论,若有刑事辩护律师风险把控,恐怕不至于走到今天,面临囹圄。固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法治经济,官商关系微妙,但无论如何,法律是其底线,尤其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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