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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司机,到底有无精神病?

(2015-09-07 04:33:04)
标签:

南京

宝马肇事

精神病

鉴定意见

刑法

分类: 法律杂谈

南京6.20交通事故中,肇事宝马在大街上开的如飞机一样快,导致2人死亡,司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6日,媒体披露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舆论大哗。该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窃以为,有无精神病,要通过证据与专家来论证。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就本案来说,肇事司机在闹市区开出195码的惊人速度,是很骇人的,其原因也是有多种可能性的,譬如:想自杀、想杀人、有精神障碍不能自控、其他因素等。究竟是哪种原因导致疯狂行为,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从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辩方的辩护角度是被告有精神病,而控方的指控角度未明。

 

对于这样一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当然作为定案的证据,还要经过质证审查来认定。本人的主要质疑是:1.鉴定人员通过什么样的方法,鉴定出急性短暂精神障碍的?肇事司机以前是否发病过?鉴定人员有这个资质与鉴定经验吗?这些,包括鉴定过程和鉴定标准,都必须查清,专家证人应该出席法庭与鉴定人员对质。2.如何确定彼时彼刻肇事司机正在发病?即使有精神病,也要举证证明彼时彼刻正在发病,而鉴定人员不在现场,又是如何认定发病的呢?这需要充分说明。这个举证责任也应该在被告人处。3.社会观念中的精神病概念很广阔,但并非所有精神病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譬如心理变态就不应该从轻,唯有因精神病不能认识、控制自己行为时才能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期待本案彻底搞清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既要要客观认定精神病,也要防止滥用精神病辩护,否则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会辩称作案时处于“短暂急性的精神障碍”以逃避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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