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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李宏伟一案,有义愤伤人成分

(2014-12-09 09:53:58)
标签:

宝山

李宏伟

故意伤害

出租司机

义愤伤人

分类: 法律杂谈

宝山李宏伟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在微信内传的很火,众人议论纷纷。读后,感觉宝山法院总的还是说理的,但也有不足之处,即没有考虑义愤成分。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李宏伟是出租司机,晚上载妻子回家,在小区门口,碰到三个拦招的男乘客。乘客以为是拒载,与被告发生争执,并拳殴了被告头部。之后,被告与其妻持雨伞与三乘客混战,因担心自家吃亏,回车上取刀捅人,致三人重伤,之后自首。检察院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防卫过当,法院认定防卫过当不构成,但被害人亦有过错,判处五年徒刑。

 

此案,被告不构成防卫过当,但有义愤伤人成分。防卫过当,是指为了正当权益,本案是互殴,双方都违法,难谓正当防卫。而从人情世故来说,被告是护老婆心切,老婆可能被伤,而产生过激反应,以致动刀子。围殴之下,老婆有被伤之虞,丈夫遂当场动刀,此符合现场情景。被告动刀伤人,当然是犯罪行为,要被制裁,但也应考虑是因老婆可能被伤,当场做出过激的义愤反应。法院的判决书寥寥几字,未分析此关键因素,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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