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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媒体的律师函宜“缓”

(2014-09-18 09:49:33)
标签:

康师傅

地沟油

律师函

侵权

报道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康师傅公司委托律师,给多家媒体发律师函,要求删除关于康师傅涉及台湾地沟油的不实报道。 商业活动中,发律师函维权,说明律师的活跃度、作用度在增大,有助于市场法治。

 

网易财经,认为该律师函,言辞激烈。函中表示“个别恶意媒体未经合理查证,不但恶意曲解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产品未曾使用任何台湾猪油油品及无安全隐患的自愿公告,并且假借权威单位的名义散布谣言,严重侵害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权益”。此外,还声明:“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上述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在没有合法证据的情况下必须立即自行删除所传播内容,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将对侵权的个人及单位保留追诉的权利”。

 

看了网上的《律师声明书》,与一般的律师函相比,无可厚非,但也给人感觉有点“急”,宜“缓”。缓,即注重说理。媒体侧重抓眼球,吸引读者,即时性报道如作文草稿,有料,但不严谨,一般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发给媒体的律师函,指出其不严谨之处,阐述本方观点,澄清事实,传播自己即可,不必动辄法律责任。且媒体这么多,企业也不可能去四面树敌。

 

孔子曰:“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面对不实报道,企业要发声,以正视听。同时,杜预评《左传》“其文缓”。面对媒体的急躁冒进,企业待之以缓,以柔克刚,雍容大度说理,或许效果比说法律责任效果更好。盖此律师函的对象与一般客户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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