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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贞操权案:惩罚了爱情骗子

(2014-09-17 07:11:19)
标签:

上海

法院

贞操权

精神损失

感情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了首例贞操权案件。一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与一女子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之后,女方起诉男方侵犯贞操权、健康权,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3万元。此案,惩罚了爱情骗子,但也有争议,因为感情问题,法律界定难。譬如,本案中隐瞒已婚而赔偿,那么男方以离婚为由欺骗女方发生关系算侵权吗?已婚女泡未婚男,算吗?估计,类似的纠纷,以后会迭出,审理的难度颇大。

 

就本案而言,浦东法院判出先例,还是值得肯定的,在法律也是成立的。贞操权,在学理上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保护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的,故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有据。只是3万元的精神损害计算,未有充分说明。上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最高5万,参照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是每一级5千元,即相当于五级伤残的精神损失额。

 

本案引发效应,也是显而易见,以后男女发生关系后闹僵的,就多了一个起诉的案由。而且就本案而言,男方隐瞒婚姻,固是感情欺骗,但在发生关系那刻,也还是你情我愿的,此时是否侵犯贞操权?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一种观点认为,因为男方的诱骗而得手,故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彼诱骗与发生关系未必有因果关系,女方亦可对男方背景调查后慎重自主选择。可见,因感情欺骗而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一个明确规范,尤其是充分的判决说理,以形成社会达成共识的见解,否则会引发很多诉讼,混乱了感情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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