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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对孙悟空,有形象权,无肖像权

(2013-05-07 14:10:21)
标签:

西游记

六小龄童

孙悟空

形象权

肖像权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西游记》连续剧中的孙悟空扮演者六小龄童,起诉一家网游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100万。被告辩称,六小龄童没有孙悟空肖像权。据悉,该网游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酷似《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一审法院驳回了六小龄童的诉请,本案正在上诉中。

 

本案,六小龄童对孙悟空应无肖像权,因为肖像一般是指本人面貌,而孙悟空则是艺术形象,两者区别甚大,应是不同的法律客体。孙悟空的形象,是复杂的客体,包括表演者、导演、美工、造型等,其著作权应该属于制片人所有,表演者则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由于《西游记》中六小龄童表演的孙悟空,深入人心,观众一看到该孙悟空,即联想到六小龄童,故六小龄童对该孙悟空是有形象权的。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所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可行使其著作权。而《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是六小龄童的表演形象权,也可以单独行使,作为形象代言等,故网游公司是侵犯六小龄童的孙悟空形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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