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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学校踩踏事件涉嫌的罪名

(2013-02-28 10:17:15)
标签:

湖北

学校

踩踏

重大责任事故

教育设施安全

分类: 法律杂谈

227日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因值班老师未能按时打开学生宿舍楼铁栅门,导致大量学生拥挤踩踏,共造成4名学生死亡11名学生受伤,铁门则严重变形。目前,该校校长和值班老师已被警方控制。

 

这起事故是学校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值班老师没有按时开门,导致人员拥挤。间接原因有二,一是因该校新宿舍楼正在建设中,该校一栋四层楼的综合楼被改造为临时学生宿舍楼,学生住宿过于密集,安排不合理。二是铁门设施设置也有问题,有安全隐患。

 

媒体没有报道本案涉嫌的罪名,可能是罪名一下子难定。窃以为,本案涉嫌的罪名有两个:

其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条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辞去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适用哪一个罪名,主要根据造成死亡的近因,如果主要是人为因素,则是责任事故罪,如果主要是设施原因,则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其次,当地各级政府人员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失职,是玩忽职守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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