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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庄翻案成功

(2012-11-29 11:17:21)
标签:

李庄

翻案

唐律疏议

追责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在重庆唱红打黑运动中,李庄遭当事人龚刚模举报,被以律师伪证罪,判有期徒刑16个月。随着重庆主政者的垮台,日前,该案正在向最高检申诉,可能翻案。那么,如果翻案,如何追责原案责任呢?试以唐律分析之:显然,这会被确认一起假案:告发人涉嫌诬告,证人涉嫌“证不言情”即伪证,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涉嫌枉法。

 

唐律疏议的具体条文是:

1.对诬告的处理。第342.诬告反坐: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

 

2.对伪证的处理。第387.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

 

3.对枉法的处理。388.诈冒官司,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即如果承办人知道假案的,与诬告同罪,如果不知道假案的,无罪。

 

唐律的追责,还是严密的,与现代刑法的法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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