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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例冒充警察案:有招摇,无撞骗?

(2012-11-27 09:40:01)
标签:

微博

冒充

警察

招摇撞骗

刑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一个女孩,为提高微博点击率,穿道具警服,在微博上冒充警察,发表言词以及照片,被检方指控涉嫌招摇撞骗罪,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固然,冒充警察,误导读者,有伤警察形象并妨害社会管理,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只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曝光率,并无谋财害人之举,所取得的利益,无非网上的虚拟的名声(其实也没有取得,因为早被网友质疑了),而没有实际的财产利益,因此情节是显著轻微的,定罪值得商榷。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公职人员,四处骗财骗名等。此类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学理上有争议,但从司法实务来说,一般要造成一定结果才构成犯罪,譬如骗到财物或职称等,而以戏谑或制服控等心理冒充警察,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为宜,因为本质上这类案件是有招摇无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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