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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庄案、北海律师案侦查报道的思考

(2011-06-23 07:12:22)
标签:

律师

律师伪证罪

媒体

侦查

报道

侦查不公开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091212日,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14日中国青年报刊出《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钱多、人傻、够黑、速来”的短信。2011613日,北海四名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同年621日北海警方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情,披露四律师涉案情节。

 

以上两案报道,均在侦查阶段,案件的事实并不完整,而媒体先声夺人,置被告人于有罪,造成了媒体定罪的不正常现象。其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公安机关会尽力维持报道内容,检察机关会跟着走,也影响着法院的审判。二、影响舆论对案件做有罪判断。三、被告人无法通过媒体辩解,辩护压力陡增。四、暴露案情,相关证据的收集会受到影响。而媒体在侦查阶段报道案情,是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的。

 

侦查不公开原则,包括侦查程序不公开和侦查内容不公开,其目的有二,一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因为一旦公开,会导致证据灭失、隐匿以及其他妨碍侦查事项,譬如案件相关人知情后会采取反侦查活动。二是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审判前是推定无罪的,媒体不应形成定罪的舆论压力。侦查不公开原则也有例外,即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合法权益可以公开。可资参鉴台湾刑诉法的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持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从媒体角度而言,在侦查阶段报道案情,也背负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报道与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同,就可能涉及侵权,譬如李庄案中,中青报就涉嫌名誉侵权。在北海律师伪证案中,报道了公安的通稿,万一接下去的起诉、审判阶段,与通稿内容严重不符,则北海警方与媒体也大失公信力,报道亦会成为追究责任的证据。故侦查报道不能不慎,媒体应该客观、中立、简单报道案件侦查情况,不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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