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伤48小时与保辜制度

(2011-06-22 17:10:44)
标签:

深圳

刘海

工伤

48小时

保辜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深圳人刘海,连续加班3个月,工作时间突发急病,经77小时抢救,不治身亡。深圳社保部门认定,刘海虽死在工作岗位上,但因不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属工伤。刘海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古代为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设有保辜制度。即凡打人致伤,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的,以死罪论,不死的,以伤人论。譬如唐律规定:手足殴十日,他物殴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五十日。于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但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从工伤48小时身上,可以看到保辜制度的阴影,即在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是工伤,48小时之外,认为与工作无因果关系,不是工伤。保辜制度是古代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以日常经验判断为标准,拟制因果关系。而在医学发达的今天,足以病理判断死亡原因了。故工伤的48小时规定,已属多余,应当废除,改规定为“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的,除系慢性不治之症发作外,均应认定是工伤”。深圳的刘海案件,应确定是工伤事故。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