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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司法强拆

(2011-01-21 19:50:21)
标签:

司法强拆

拆迁条例

法律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通过,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有人认为这是一大亮点,谬矣!

 

其一、就立法而言,新拆迁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立法,那么行政机关怎么可以规定法院的干活呢?显然,行政机关越俎代庖了,把自己当成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了。须知,法院的职权是法定的,是否进行司法强拆,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司法强拆涉及土地房屋、涉及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这些都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土地法、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一个低阶位的拆迁条例,居然把这些上阶位的法律都撼动了,不能不说是越权。

 

二、就实际操作来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多大?如果司法是独立的,法院可以制约行政权,那么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当然大不同。但我们的法院,并不是独立的,而且其财政是受到政府制约的。一言以概之,法院不敢得罪政府,只能顺从政府。所以,司法强拆是换汤不换药,最后该拆的还是拆。新拆迁条例不是换了个新马甲而已,始作俑者的政府反而躲在后面,把法院推上了第一线。

 

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带来唯一的一点进步,就是法院的程序正规一点,会阻止一些出格的非法拆迁,但这个进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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