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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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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05万赔偿款

(2011-01-21 08:20:21)
标签:

交通事故

法律

赔偿协议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钱云会家属于18日与肇事司机费良玉的代表等方面签订交通事故赔款调解书,获赔105万元。签订地点在乐清市蒲岐镇政府会议室,由蒲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到场的钱家亲属主要有钱云会儿子钱成旭等,赔偿方为肇事司机费良玉的代表及乐清市山塘山矿山项目部等相关方面。钱成旭代表家属签字。

 

法律上,该赔偿协议如下特点:其一,名为赔偿协议,其实只有小部分是赔偿,大部分是补偿。赔偿金额105万高于上海大火的96万,属于高价赔偿,高于国家标准。其二、赔偿协议的主体多元化。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肇事方和受害方。本案肇事方费良玉在看守所且几无财产,因此多了一个矿山项目部,是实际的出资方。为何出资,法律上并无理由。其三、赔偿协议效力尚有问题。钱云会的赔偿款是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所有。钱云会的继承人是其妻、其父母、其子女。本协议签字的只有其儿,若其儿没有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该份协议并未生效。

 

这份协议的重要性是社会意义,这也就是赔偿金比较高的原因,即赔偿协议的签订,意味着钱云会家属同意交通事故的认定,钱云会尸体也将火化。这样钱云会家属不可再有诉求,围观者也会逐渐散场,一个公共事件就此熄火。协议签订后,政府也不需要公民观察团了,所以当观察团出具调查报告的时候,报告见光就阵亡了。

 

我们同情和理解钱云会的家属,因为这样的协议不签也得签。如果不签,很有可能不但解决不了诉求,这点赔偿款也没有,他们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我们也理解当地政府的立场,背负巨大的维稳压力,一方面对钱云会以及村民做大量解释工作,另一方面须不停地政府公关宣传,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通过签订协议,达到了阶段性维稳的目标。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以金钱来购买正义的时候,已经没有正义。灭了钱云会这个导火索,民怨还在积聚。所以,除非把钱云会村的征地补偿摊到阳光下,事件才会了结,否则当地政府还是“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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