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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印件证据,看司法诚实

(2011-01-17 17:21:18)
标签:

法律

证据

复印件

原件主义

伪证

司法诚实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目前的司法现状,总的来说是表演司法,现有的证据制度设计,很难查清事实。就复印件证据而言,每个案件中都有很多复印件,有的证据本身就是复印件,有的原件找不到了,有的原件在第三方等等,但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很高,有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对于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对方律师会否认证据真实性,法院的采纳也相当谨慎。这样苛刻的原件主义,既不符合现实生活,也加重了各方不应有的举证责任。

 

司法之所以采取原件主义,是因伪证多,防不胜防,于是因噎废食,矫枉过正了。这个是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合理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开放复印件证据,只要法官形成心证,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同时严厉打击伪证,对于提供伪证的律师或当事人,采取吊证、拘留甚至追究伪证罪责任(建议刑法修改伪证罪,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也构成)。这样的制度设计,尽大可能地扩大证据范围,又能防止和减少伪证的产生。

 

记得一个案子,在德国法院审理,本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据,也没公证认证,对方律师见是事实,就认了,法院也认了。对于律师来说,客观事实,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要承认,而不能无故否认,否则就会丧失司法诚信度,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可以合理推测,但不能瞎编故事。这种基于诚实主义的诉讼,能使审判接近事实。然而,在我国目前更多的是表演主义诉讼,对于确实的复印件证据也予以否认,然后各说一套,让法官判断,而实际上法官是难以形成正确判断的。所以,很多案件是糊里糊涂地判掉,然后上诉、上访,司法的公信力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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