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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札记(五):为交通事故救死扶伤者上诉

(2011-01-07 17:02:56)
标签:

律师

办案札记

交通事故

救死扶伤

破坏现场

变动现场

杂谈

分类: 办案札记

一、案由

案子很简单。当事人晚上开着一辆小货车,在上海郊区的乡间道路上行驶。忽然对面来了一辆摩托车,“嘭”的一声相撞,摩托车司机连人带车倒下。当事人赶忙下车,见对方在地上呻吟,顾不上多想,把他抱上小货车,直奔最近的医院。经抢救,摩托车司机生命无碍,但还是构成轻伤。第二天,交警队以当事人“破坏现场”为由,认定当事人负全责。当事人不服气,不肯赔钱。摩托车司机遂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二、对具体情况的询问

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离上诉期还有二天,他的眼神愤怒又无奈。他不服的是:他是正常行驶的,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其次救人是好事,却因救人而承担全部责任,很没天理。我们分析后,认为交警队的认定过于武断,而一审法院是跟着犯错。然后,仔细问了当事人几个问题:第一,为何没报警?当事人回答:“没有手机,出事路段,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也没公用电话。”第二、对方为何没报警?当事人回答:“对方抱痛在地,没想到报警。”第三、有没有想过保护现场?当事人回答:“天黑,又没其他人在场,没法保护,何况救人要紧。”问毕,,我告诉当事人,你采取的是合理措施,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目前的司法现状是,二审维持原判的概论是90%以上。上诉不能保证翻案,但能把道理说明白。当事人坚决上诉。

 

三、法律之辩

二审开庭,观点分明。对方的意见是:根据交通规则,我方当事人破坏现场,导致无法查清事实,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方的意见是:第一,不是破坏现场,是合理变动现场。救死扶伤是合理措施,难道法律鼓励不救人吗?而且,当时没有报警和保护现场的条件,法律不能让人做不可能的任务。第二,在现场无法勘察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共同过错,各自承担一半责任。二审法官很认真地调查了事故情况,认为当时救人有合理因素,又认为推定共同过错,并无依据,而且小货车是大车,更有危险性,其司机的注意义务应比摩托车司机的要求高。最后二审改判,我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70%)。对此,当事人虽然还不满意,但还是主动支付了赔偿金。

 

小结:理在事中。当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远离日常经验的时候,就要考虑,不是当事人错了,而是法律错了,或者把法律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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