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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条文应当在第一时间公示

(2011-01-04 18:59:04)
标签:

非法集资

司法解释

公布

新闻发布会

条文

最高法院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没有出示司法解释条文,网络上也没有看到司法解释条文,可见司法解释条文和新闻发布会是不同步的,往往是滞后。这样会造成:第一、实际上没有公布,司法解释的的公布,应该以公布完整的司法解释条文为始。第二、实际上没法施行。司法解释规定本日起施行,但没有条文如何施行?这个时间规定不可行。第三、司法解释条文滞后于公布后,很不严肃。这是有先例的,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就是公布后难产,以致被怀疑内容发生变动。所以说,司法解释必须与新闻发布会同期公布,第一时间公示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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