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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救死扶伤是“破坏现场”,还是“合理变动现场”?

(2011-01-03 08:39:07)
标签: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救死扶伤

破坏现场

移动现场

报警条件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广州日报讯,去年1月,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摩托车司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行动,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交警认为,驾车者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判定其负全责。法院认为,驾车者抢救伤者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符合公序良俗,判决担责七成。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可以接受的,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值得商榷。其一,是破坏现场,还是变动现场?破坏是恶意的,变动是中性的或者善意的。本案中是救死扶伤,显然是合理变动现场,不可套用破坏现场的规定。其二、公序良俗并不是减轻责任的法律依据。法院以之减轻责任,是法官造法。法官判决的落脚点是公正,但办案艺术是欠缺的。

 

多年前,本律师也代理过类似案件的二审。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日晚上,在上海金山的一条乡间小道上,一辆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货车司机一看这地方,前无村庄后无小店,也找不到电话报警,就开车先把摩托车司机送到医院治疗了。事后,摩托车起诉交通事故赔偿,一审判货车司机全部责任。我代理货车司机上诉于上海第一中院。主要观点是,不应该认定破坏现场,而是变动现场,主观上是救死扶伤,客观上动手救人是不得已的唯一选择,因为没有条件报警,也没有照相机等固定现场,而如果不救死扶伤,难道看着对方处于生命危险吗,这个见死不救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中院的法官,经过合议,最后认为货车司机变动现场,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予以改判。所以,这个案子上海法官的思路也是认为是变动现场,而不是破坏现场,其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

 

通过这些判例,对救死扶伤变动现场的案件,可以形成一个规则,变动现场的可以具体情况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当然,为了防止坏人钻法律漏洞,以救死扶伤为名,行破坏现场之实,必须严格考察当时是否有其他保护现场的条件,如果可以保护而不保护,应该认定全部责任,如果客观条件所致,无法保护现场,而救人又是迫在眉睫的,就不应该认定全部责任。这是鲜活的现实对法律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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