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只赔4000多元太少
(2010-12-25 12: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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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强奸附带民事精神损失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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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罗湖法院以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判决其赔偿附带受害女子经济损失4205.87元。这个严重的性侵犯案件,赔偿低的出奇,与社会的期待严重不符,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的滞后性,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两条规定,赔偿的是经济损失、物质损失,因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但在另案起诉中可以支持精神损失。
新近一些法律都支持精神损失,譬如《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与时俱进,支持精神损失。因此,日后在修改刑法、刑诉法时应该明确增加精神损失。在修改之前,最高法院可以修正司法解释,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