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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公务员开除的处理是否畸重?

(2010-12-22 10:17:28)
标签:

醉驾入刑

公务员

开除

罪刑相当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审议中,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其实,一旦醉驾定罪,不仅涉及公务员的开除问题,企事业单位职员同样面临开除问题。根据劳动法和规章制度,职员犯罪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开除是平等的,不存在对公务员畸重处理,对其他人员畸轻处理。

 

这个问题的社会意义是,法要不要不责众?醉驾入刑,大批的醉驾者除了接受刑罚,还会丧失工作,法律是否太严厉了?刑法的原则是“罪刑相当”,如果罪行不相当,畸重或畸轻都是过犹不及,影响刑法的威慑力。

 

所以,应该检讨“醉驾一律入刑,不分情节轻重”的规定,太刚性。对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刑和开除公职,并不为过,但如果醉驾,没有造成后果的,也同样判刑和开除工作,的确是过重了。

 

科学的立法,是根据情节对醉驾是否入刑区别对待,但国情复杂,执法不严,一旦“区别情节”,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权力寻租,会对特权者网开一面,法律还是不公正。所以说,醉驾入刑,无论怎么定,都会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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