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刑:凸显成文法缺陷和遭遇权力寻租
(2010-12-22 08: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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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醉驾入刑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这个条款非常刚性、严厉,只要醉酒驾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处拘役和罚金。这样的规定容易操作,也有威慑力,但是不够精细化,也会有失公平。刑法“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视为犯罪。如果醉驾显著轻微的,譬如只在车上发动汽车,还没行驶或不会行驶,算不算醉驾?因此,科学的立法应该是“醉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然而中国执法一向不严,如果开了“情节严重”这个自由裁量的口子,醉驾必定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权力寻租场,法律又会失去公平。
所以醉驾入刑,凸显了成文法刻板的缺陷,又遭遇到中国执法不公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宁愿一刀切入刑,也比给特权开口子来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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