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改的两点意见
(2010-12-20 23: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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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本次修改基本是一次常规性的修改,除了增设危险驾驶罪外,并没有对大家目前很关心的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修改。
关于诽谤罪。刑法规定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提起公诉。我们认为应该删除该规定,或者清晰定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概念。理由是,诽谤罪是实践中被严重滥用,跨省追捕严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其次,诽谤罪通常是对公民个人名誉声誉的侵害,而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批评,属于公民的权利,不应该构成诽谤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存在滥用趋势。最典型的案例是方舟子被袭案,明明是特定报复的故意伤害案,却被定为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让人大跌眼镜,无法相信刑法的适用。对此,为了把寻衅滋事与其他犯罪明确区分,应当规定寻衅滋事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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