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北大教授姜明安:新拆迁条例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转载)

(2010-12-16 09:37:10)
标签:

新拆迁条例

姜明安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北大教授姜明安:新条例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

作者:北京晨报记者 王萍 邢飞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之一。昨晚他在第一时间接受了人民网的专访。姜明安提出,这份文件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 

首先,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其次,法院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使得法院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应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

再次,二次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

最后,姜明安还认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律师说法

 “危旧改建”应严格限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昨天发文认为,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丁金坤表示,第八条界定了七种公共利益,其中第四款: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我们认为第四、第五是个新马甲,也是一个新口袋,以后的拆迁都会套在其中,应该去掉这两条。如果不能去掉第四条、第五条,那么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不能宽泛解释。”

 

权威解读

公共利益界定必须考虑国情

据新华社电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